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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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25號聲請人 林雅惠
林國偉 林雅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相對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等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林聰明,戶籍地雖設於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惟據相對人到庭陳稱:伊現在居住萬里,伊戶籍原設在伊三重房子,現在房子被聲請人等人賣掉,把伊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等語,並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建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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