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198號聲請人 李秋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李林琴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林琴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林琴係於102年12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死亡(參104年10月27日非訟事件筆錄),然聲請人遲至104年9月11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法定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