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1號
聲請人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社工員
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CP00000000M(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關係人CP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P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接獲通報,CP00000000F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父,相對人在住家附近便利商店遭相對人父酒後情緒失控施暴,造成相對人耳後頭骨紅腫、脖子泛紅和數條明顯抓痕、以及手臂抓痕滲血等,經民眾報案,故緊急通知聲請人評估安置。CP00000000M為相對人CP00000000之母,雖與相對人父重新協議,由相對人母行使負擔相對人親權,惟與相對人互動聯繫轉為消極,未有明確照顧計畫及積極作為,相對人父母均表示不願介入相對人相關事務,同意本件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供協助。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聲請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因受父親施暴而經安置,安置期間其父母及成年手足不願提供照護協助,對相對人自立準備計畫未有相應作為,相對人雖表示拒絕安置之意見,然考量其處於青少年階段,仍需透過自我概念之探索及社會角色之實踐,逐步建立穩定之自我認同,建議本件延長安置,由縣政府社工持續協助相對人準備及執行自立計畫。
三、本件審理期間,相對人父母未到庭陳述意見,相對人則到庭表示拒絕安置之意見。惟審酌上情,考量相對人父母及相關親屬均無照護或協助相對人之意願,相對人僅年滿16歲,正處於青少年階段,目前休學中,甫嘗試去超商打工,尚無穩定之工作收入,亦欠缺穩定之居住處所,且無相關親屬可照護、陪伴,仍需透過自我概念之探索及社會角色之實踐,逐步建立穩定之自我認同,基於兒少最佳利益,並考量相對人生活安全需求,本件宜延長安置,由縣政府社工持續協助相對人準備及執行自立計畫。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四、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宛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