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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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瑄容 、蕭
綉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890元(依上訴
人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所載),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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