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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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告因當選無效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