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扶養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 高炳東 即原告被上訴人 高炳煌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扶養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高炳東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此裁定已於103年12月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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