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6號

原告 江家儀

江孟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陳又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伶鈺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4,620元(暫以原告主張項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1/5核算,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待 張凱淇 之特別代理人選任(另行分案審理)確定後,請儘速陳報到院,以利後續調解程序進行。  

三、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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