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梁堯銘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