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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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賢坤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