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共重肆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鎮○○里○○路○○○巷○弄○號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共重四‧九公克)係屬違禁物,爰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包裝共重四‧九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