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死亡,此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二十日 竹檢崇醫 字第九00二九一號函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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