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犯罪之證據。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犯罪之事實及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提出自訴狀乙紙及繕本,並未提出任何之證據。
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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