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七О號
自訴人甲○○○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國熙 被告 張世文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狀之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僅提出自訴狀乙紙,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