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聲請人乙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上列聲請人與 王潔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388998)之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民國107年9月10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