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159號債權人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