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凱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2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後,持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軍刀鋸1臺,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理使用如附表所示車輛之觸媒轉換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 郭芊卉 、證人即告訴人戊○○、丙○○、乙○○、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隊偵查報告書、現場暨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車行軌跡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4日己○云信111偵4621字第1119021776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電話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4次竊盜犯行,時間、地點不同,顯然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觸媒轉換器1顆經警查獲後已發還予告訴人丙○○、犯罪動機、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從事廣告商、要扶養未成年的兒子和孫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院考量被告本案各次所犯均為加重竊盜犯行、犯罪時間相近、竊盜手法相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併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㈠扣案之軍刀鋸1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編號5;見警卷第31頁)、軍刀鋸片1批,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68頁),是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軍刀鋸1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見警卷第31頁),被告自陳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68、108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該扣案之軍刀鋸1臺係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是本院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觸媒轉換器2顆,其中1顆已發還予告訴人丙○○,故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另1顆則因被告為本案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距離扣案時間較近,堪認該顆應為被告為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竊得之物,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編號4部分宣告沒收,而被告為附表編號1、3所示犯行竊得之觸媒轉換器各1顆,均未扣案,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編號1、3部分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雖自陳前開未扣案之觸媒轉換器2顆已各以新臺幣2500元為代價而變賣云云(見警卷第8頁),然此金額與觸媒轉換器之市價落差太大(見警卷第46、59、70、83頁),且卷內無變賣資料可佐,尚難採信。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告訴人車牌號碼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111年7月5日13時52分許南投縣○○市○○○路000號旁戊○○8091-C3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軍刀鋸壹臺、軍刀鋸片壹批,均沒收之。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壹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1年7月7日4時4分許南投縣○○市○○路000號旁丙○○BFD-3503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軍刀鋸壹臺、軍刀鋸片壹批,均沒收之。3111年7月7日14時26分許南投縣○○市○○路000號旁乙○○AFR-8365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軍刀鋸壹臺、軍刀鋸片壹批,均沒收之。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壹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1年7月7日17時20分許南投縣南投市仁和路與成功三路交岔路口旁丁○○8269-ZN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軍刀鋸壹臺、軍刀鋸片壹批,均沒收之。犯罪所得觸媒轉換器壹顆,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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