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林志穎 被告 陳依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64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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