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光灵
陳尾吉 陳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40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400萬元,且原告所為聲明第1、2及3項之確認及塗銷之訴,其目的均在於除去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以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該數項訴訟標的乃屬互相競合之關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元,尚不足3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