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99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簡文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竹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