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3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張國教 被上訴人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被上訴人久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1,52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