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7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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