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巧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巧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70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張巧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1日│107年8月16日│107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關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39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63號│107年度訴字第2990號│108年度訴字第4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27日│108年3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63號│107年度訴字第2990號│108年度訴字第434號││決├─────┼───────────┼───────────┼───────────┤││判決│107年12月26日│108年1月19日│108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768號(編號1至2經本院│臺中地檢│││108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08年度執字第66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