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南 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0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家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99號、第190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連家賢竊盜,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衣服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連家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以下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5月8日12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
三井OUTLET」之松果文化有限公司經營之UNITEDARROWSLT
D.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運動鞋1雙(價值新臺幣【下同】2574元)後放入隨身包包內逃離現場。 嗣經警 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及周遭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鞋子1雙(已發還)。
㈡於112年5月28日14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三
井OUTLET」之URBANRESEARCH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上衣1件(價值2040元)後放入隨身包包內逃離現場。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及周遭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連家賢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警1卷第3至5頁,警2卷第3至5頁,本院易字卷第142頁)。
㈡告訴代理人 魏裕珈 於警詢時之指訴〔犯罪事實一㈠〕(警1卷第7至11頁)。
㈢告訴人 朱庭甫 於警詢時之指訴〔犯罪事實一㈡〕(警2卷第7至8頁)。
㈣UNITEDARROWSLTD.門市現場照片4張(警1卷第67至69頁)
、112年5月8日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警1卷第71至7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1卷第13至1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警1卷第21頁)。
㈤URBANRESEARCH門市現場照片4張(警2卷第11至13頁)、112年5月28日監視器影像截圖4張(警2卷第15至17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又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不佳。又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分別趁機竊取告訴人松果文化有限公司所有之運動鞋1雙,及告訴人朱庭甫所管領之上衣1件,顯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亦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並造成上開告訴人受有損害,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予賠償,所為並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自陳教育程度為五專肄業、未婚,與父母親同住,目前在服社會勞動及進行治療,經濟來源需要依靠家人的退休金,並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12月3日診斷證明書(警1卷第23至25頁)作為量刑參考,暨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均諭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又被告所竊得上開所示之財物,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除鞋
子1雙,業經告訴代理人魏裕珈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竊得之衣服1件,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