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262號債權人 林俊騰 債務人 呂順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開立本票7紙,向債權人借款以支付修繕房屋之工程款項,詎履經催討迄未清償,爰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如本票影本7紙為證。惟其中發票日民國108年6月30日,到期日民國109年12月30日之本票(票據號碼CH565344號),其票面金額原記載為「新台幣壹拾元」,而債權人主張之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說明,債權人嗣又提出該本票影本,其票面金額欄「壹拾」「元」間之下方加一「萬」字,使其金額改寫成「壹拾萬元」。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且該金額係經嗣後改寫,亦難據為認定債權人所主張借款金額為真實。則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之請求,釋明尚有未足,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6262號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00170,000元110年3月1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002120,000元109年12月30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00370,000元110年12月30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004100,000元111年12月30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005100,000元110年10月30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00680,000元110年12月30日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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