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2號聲請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司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施穎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高仕傑 (SergeyGaponenko,俄羅斯籍,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為M0000000000號)為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並於民國98年6月17日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高仕傑之同意為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高仕傑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本院97年6月19日北院隆民月97年月司字第469號函影本、美商艾彼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期間簿冊及文件整理表、簿冊保存人同意書、高仕傑護照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469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