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7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及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新臺幣壹佰肆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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