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丁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壹本及六合彩簽單總表壹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及六合彩組頭等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本案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提供其居住之處所供不特定多數人下注之方式,為六合彩簽賭之行為,則該處所實際上已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林文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刑法第
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基於經營特定營業之目的,利用六合彩開獎結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當不止對獎1次就結束,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以本件被告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至102年1月31日晚間
10時5分許為警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經營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是其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應分屬集合犯,被告此等犯行應各評價為包括一罪。另被告於各當期六合彩開獎前多次接受簽賭之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接續行為。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與聚集多數人賭博,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79年度臺非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且其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目的在於獲致己身利益,暨審酌其犯罪之動機、智識程度、手段、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1本及六合彩簽單總表1張,其上記載簽賭之數字,為被告經營簽賭站賭客當場賭博之工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依刑法第
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207號被告林文丁男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4樓居彰化縣 田中 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文丁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年1月15日起,以其位在彰化縣田中鎮○○路000號之居住處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之賭客進出該處簽賭「二星」、「三星」、「四星」、「特三」、「港特碰」及「臺號」等6種賭博簽單,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80元,以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六組中獎號碼所組合之數字為準,約定所簽選之號碼如簽中者以100元計算,可贏得9倍至60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林文丁所有,以此方式對賭。嗣於同年月31日晚上10時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六合彩簽單總表1本及六合彩簽單總表1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文丁之自白,(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1本及六合彩簽單總表1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自101年1月15日起,迄101年1月31日止之數次犯行,係利用同一場所,相同機會,時間密接,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接續犯,係包括之1罪。其所犯上開3罪間,係以一行為觸犯3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正宏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