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4筆,總計新臺幣(下同)47,29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775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34,775元│95年9月1日起至│百分之6.426│95年10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