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7月30日止累計87,590元未給付,其中42,267元為消費款;41,72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4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1日起至95年4月1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99年7月30日止累計95,352元正未給付,其中51,151元為本金;42,813元為利息;1,38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42,267元│99年7月31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51,151元│99年7月31日起至│百分之18.25││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