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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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樺因公平交易法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平交易法│詐欺│公平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3月間至103年6月13│101年間某日│101年8月22日至101年11│││日││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332號、│102年度偵字第6571號、│102年度偵字第6571號、│││103年度偵字第10143號│103年度偵字第427、1209│103年度偵字第427、1209││││、6052號│、605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21號│103年度易字第68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94號││實│││103年度訴字第65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審├────┼───────────┼───────────┼───────────┤││判決日期│104.05.19│104.05.21│105.04.2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21號│103年度易字第68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794號││決│││103年度訴字第651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確定日期│104.05.19│104.06.16│105.04.27│├─┴────┼───────────┼───────────┼───────────┤│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執3472(已│彰化地檢105執3538│彰化地檢105執3537│││執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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