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告 吳錇涵 兼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 被告 朱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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