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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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聲請人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訴訟代理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睿智開發企│彰化商業銀│104年2月28日│224,000元│KN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西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