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 鄭佳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0元,已屆民國106年11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正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銀聯││1920-10│13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776│臺中市清水區銀│住宅、樓梯間、停│ㄧ層:62.80│陽台:26.17│全部││││聯段1920-10地│車空間、機械室│二層:75.21││││││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68.70│││││├───────┤4層│四層:68.70││││││臺中市清水區民││屋頂突出物:││││││和路二段432號││24.40││││││││合計:2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