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鄭洪麗 花相對人即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7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6,750,000元,已屆民國106年11月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正本及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清水區│銀聯││1920-8│110.00│全部│├─┼───┼────┼───┼───┼──────┼────┼──────┤│2│臺中│清水區│銀聯││1920-12│340.00│110/138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5781│銀聯段1920-8│住宅│一層:70.65│陽台:28.73│全部│││││樓梯間│二層:75.24│││││├───────┤停車空間│三層:70.46││││││民和路二段428│鋼筋混凝土造│四層:72.92││││││巷3號││屋頂突出物:25.14││││││││合計:3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