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20號聲請人 范蘭香 即正澔纖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正澔纖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正澔纖維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縣土城市○○街○○巷○弄○○號,有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就任清算人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