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張台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二、查報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語恬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張台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二、查報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