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26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5條
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全體當事人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上開借據影本在卷可稽,足見兩造曾約定就系爭契
約所生之糾紛,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無誤,則本院
就系爭訴訟事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前於就讀逢甲大學時,分別於民
國(下同)89年9月6日、90年1月20日,邀同被告丙○○擔
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契約,所貸得金額共新
臺幣(下同)11萬8763元,利率如附表所示,雙方約定於被
告甲○○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如因故退
學、休學,或如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得檢附資料經原
告同意後延期清償),按借款筆數,每一筆分12期,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甲○○於94年6月畢業後自95年10月1日
起,並未依約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10萬9175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等語。被告2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二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附表一份及被告戶
籍謄本二份為證,而被告2人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
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
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
費借貸物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期│借款餘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一│89.09.06│89.12.26│50,412│自95.09.01起至清償日止│7.7%│自95.10.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90.01.20│90.05.16│58,763│自95.09.01起至清償日止│7.7%│自95.10.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109,175││││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