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6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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