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594元及其中新台幣24,026元自民國96
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其請求金額新台幣27,594元已含
有6期違約金在內,有所提明細表可稽,其聲明重複請求違約金
,尚有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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