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並追加請求金額為九萬元。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
日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