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毅被告柯琦祥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告 黃展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子毅、柯琦祥、黃展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或其等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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