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7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劉文琪 債務人 劉昆岳 債務人 劉文琳 (即 過士珍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文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過士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文琪、劉昆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文琪、劉昆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