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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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甲○○被告 吳進雄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10號之刑事案件,乃係檢察官以原告甲○○犯公共危險(放火)及誣告罪而提起公訴,原告甲○○於前述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吳進雄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查本件民事被告吳進雄並非前揭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甲○○依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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