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002號聲請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票據是否提示?何時提示?
二、利息起算日有誤,請更正。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