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簡字第230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之債務人 陳有樂 為退休教職員領取
半年一次退休俸,根據往年國庫都在每年1月16日及7月16
日分二次提撥至訴外人陳有樂向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左營分公司(原告誤繕為台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之帳戶內
。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向民事法庭水股執行處提出強制
執行時曾明白表示請求扣押95年1月16日由國庫所提撥之半
年俸。被告於95年1月4日收到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函,該
函明揭禁止訴外人陳有樂於95年1月20日前在說明所列債權
金額範圍內收取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即被告亦不得向
訴外人陳有樂清償。原告於95年1月10日卻收到鈞院由被告
表示:承囑扣押本行存戶陳有樂存款一案,經查該戶截至95
年1月4日止存款計新台幣(下同)4元,因不足清償手續
費,未予扣押等語之回函。乃鈞院執行處之執行命令係要求
被告於95年1月20日前不得就訴外人陳有樂之存款為清償,
被告即擅自主張並迴護訴外人陳有樂,於95年1月4日旋即
回函向鈞院稱訴外人陳有樂在該行帳戶存款僅有4元。為此
依據鈞院94雄院隆民水94執字第67506號執行命令提起本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4,500元。
二、被告則以:其收受鈞院扣押命令時,訴外人陳有樂帳戶內僅
有存款4元,因此根據鈞院執行命令說明四提出異議,且在
95年1月20日之前訴外人陳有樂亦未繼續存款至被告銀行帳
戶內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字第67506號民事卷宗(下稱
執行卷宗)。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以本院94年4月29日94年度執字第10500號債權憑證
向本院聲請對於訴外人陳有樂在被告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在
114,500元及自9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執行費用916元之範圍內加以扣押,
禁止被告向訴外人陳有樂清償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卷宗審閱無誤。被告因訴外人陳有
樂帳戶內之存款迄至95年1月4日僅餘4元,遂於95年1
月4日函覆本院,稱訴外人陳有樂帳戶內之存款4元因不
足清償手續費,未予扣押等語,有該函附於執行卷宗內可
稽。是本院對於被告所發執行命令為禁止命令,合先敘明

(二)按「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
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
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
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
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
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
求之事由時,得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
認為不實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固得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但執行法院未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債
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者
,則債權人自不得僅據執行法院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之命令,訴求第三人逕向債權人自己為給付。準此,姑不
論訴外人陳有樂在被告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僅餘4元是否屬
實,本院前開執行命令僅禁止被告向訴外人陳有樂清償,
原告依此禁止命令以其對於訴外人陳有樂尚有債權114,50
0元為由,逕向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自屬無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又原告聲請
調查訴外人陳有樂於95年1月20日前半年在被告銀行之存款
明細,經本院審酌後,核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無調查之必要
。另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5年5月12日提出訴外人
陳有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爰不予審酌,均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