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5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7,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