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建物補償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原告菓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補償費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95年度訴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79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3月3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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