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易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易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易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9年間因2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951、24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嗣上開2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9、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70號、100年度簡字第137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5月接續執行,於
100年2月1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2月
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
2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