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梁聰明
段440號被上訴人 唐正茂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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