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債權人 陳映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介工程有限公司張蔡英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宏介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人所開支票之全部退票理由單,並表明正確之利率(如於票據上無載明,請依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請求)。
二、債權人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宏介工程有限公司,張蔡英桃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代表公司而非以個人名義開票,請查明向張蔡英桃請求之依據為何?(如查明非票據上債務人請撤回對其票據上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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